(2016)新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阜康市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新轴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新轴东盛矿粉有限公司,新疆博达峰水泥有限公司,何文金,杨建忠,赵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阜兴苑南门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6438220-0。法定代表人:蔡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站路854号,组织机构代码:66360294-2。法定代表人:何文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新轴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安宁渠六十户乡,组织机构代码:71557027-7。法定代表人:何文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新工地23栋,组织机构代码:67925161-4。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新轴东盛矿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六队,组织机构代码:56886381-0。法定代表人:顾兆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博达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复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9782059-3。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文金,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建忠,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赵江红,女,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新轴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新轴东盛矿粉有限公司、新疆博达峰水泥有限公司、何文金、杨建忠、赵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执79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险峰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凤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