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余第华与郑保国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第华,郑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余第华。被执行人郑保国。本院在执行余第华与郑保国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第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余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