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显纯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显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589号罪犯王显纯,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嘉桐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显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3840.2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显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显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显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显纯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