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芮绍美与赵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绍美,赵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芮绍美,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赵蕾,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芮绍美与被行人赵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赵蕾所有的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