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许秋生、刘阳等与汪安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秋生,刘阳,汪安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604号原告:许秋生,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刘阳,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安森,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秋生、刘阳与被告汪安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汪安森涉嫌刑事犯罪,本案诉争股权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巧云审 判 员 罗 昱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