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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民初197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国新。被告张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相识很短时间即草率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4月29日生长女,取名张晓娜;于××××年××月××日生次女,取名张晓伟,现两女儿都已结婚单过。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对被告欠缺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闹不断,没有建立起婚后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请,1、请求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4月29日生长女,取名张晓娜;于××××年××月××日生次女,取名张晓伟,现两女儿均已独立生活。现原告以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为由,诉至我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照顾,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应当就在婚姻内产生的矛盾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解决,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不应动辄提出离婚,且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