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改凤与杨碣松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凤,杨碣松,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瑞岩,王桂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981号原告王改凤,女,1937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利,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碣松,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杰,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马燕凯,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三人张瑞岩,男,1935年7月13日出生。第三人王桂荣,女,1943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凤与被告杨碣松、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瑞岩、王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碣松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原告王改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楼×××门×××号房屋。被告杨碣松自愿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0万元作为担保。案外人王超自愿以其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为被告杨碣松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杨碣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超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二、查封原告王改凤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楼×××门×××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莹审 判 员 范欠歌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