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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献珍诉被告刘士良、冯柏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献珍,刘士良,冯柏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2130号原告:孟献珍,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张达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士良,52岁,住:前郭县。被告:冯柏文,住:前郭县。原告孟献珍诉被告刘士良、冯柏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惠玉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献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达被告刘士良、冯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献珍诉称:刘士良(是我次子),刘士贵(是我四儿子,已死亡)我们三人是前郭县额如乡上格斯户村上格斯户屯村民。我是户主,我们三人共分得机井地0.6公顷。2016年年初,我才得知刘士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们三人的上述0.6公顷土地私自承包给冯柏文。刘士良无权处分我和刘士贵的土地,冯柏文应返还我上述土地中的0.4公顷。刘士良辩称,孟献珍所述属实,我于2007年单方把土地转包给冯柏文的。当时我记得收了冯柏文10000元承包费。承包期限不记得了。冯柏文辩称,时间长承包协议丢了,当时包地的事孟献珍是知情的,包地时有中间人周安昌,我花了12000元,承包了这0.6公顷土地。不同意孟献珍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孟献珍、刘士良(孟宪珍次子),刘士贵(孟宪珍四儿子,已死亡)三人是前郭县额如乡上格斯户村上格斯户屯村民。孟献珍为户主,三人共分得机井地0.6公顷。刘士良于2007年单方把土地转包给冯柏文。本院认为:刘士良与冯柏文之间的土地承包协议虽然丢失,但从孟献珍的诉请、刘士良的辩称、及冯柏文的辩称均可认定刘士良与冯柏文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孟献珍、刘士良、刘士贵三人所分得的土地0.6公顷,一直由刘士良经种。土地承包合同虽以代表个人的名义签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代表人未经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同意,将土地流转给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员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流转行为违背其真是意思,并且在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即应认定土地流转合同有效,其他家庭成员主张返还其承包土地份额的,不予支持。故对于孟献珍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献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献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