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723号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法定代表人曹春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87号三单元9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宽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