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李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李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885号罪犯韦李福,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鹿寨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李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8日送广东省广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28日调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10年4月1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1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至2030年7月10日止。后于2014年4月30日获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3月10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韦李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获年度监狱表扬。截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20.7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韦李福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韦李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14年获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年度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经查该犯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李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