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某某、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某某局,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某某局。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胡某某、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某某局作出的苏人口征决(2015)第X490号征收决定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见太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