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平与桑连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平,桑连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121民再4号原审原告:徐平,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桑连新,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负责人郭学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亚东,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诚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孔双合,37岁,司机原审原告徐平与原审被告桑连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原审被告孔双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徐平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孔双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徐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徐平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孔双合的起诉。审判长郑国庆审判员李耀年审判员张俊科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郭白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