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冼翠霞、周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冼翠霞,周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2民初909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委托代理人江火泉,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莫韶宇,该社职员。被告冼翠霞,女,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周宇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冼翠霞、周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郁清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韶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翠霞、周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养猪,被告冼翠霞于2010年5月14日向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没有法人资格,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辖内机构)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7.515‰,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郁南农信(2010)借字第1801051404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冼翠霞按月付息,到期还清本息。借款于2012年5月13日到期。借款由被告周宇华作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冼翠霞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已逾期。目前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8501.75元,利息22011.3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规定另计),合计本息50513.07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还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冼翠霞归还借款本金28501.75元,利息22011.32元(利息计至2016年7月2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合计本息50513.07元。2、被告周宇华为被告冼翠霞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利息计算至清偿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被告冼翠霞、周宇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款申请书、自然人(农户)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出账及实际用途报告书、借款借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保证人保证的事实。4、发票联2张、转账还款凭证3张复印件,证明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5、贷款逾期未还款明细原件2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情况。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向被告周宇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向被告冼翠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告冼翠霞、周宇华既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因养猪,被告冼翠霞于2010年5月14日向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没有法人资格,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辖内机构)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7.515‰,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郁南农信(2010)借字第1801051404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冼翠霞按月付息,到期还清本息。借款于2012年5月13日到期。借款由被告周宇华作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冼翠霞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已逾期。截至2016年7月28日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8501.75元,利息22011.3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规定另计)。原告因多次催还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冼翠霞在原告起诉后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501.75元及利息20485.25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冼翠霞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周宇华作为被告冼翠霞的借款保证人,应对被告冼翠霞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冼翠霞、周宇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冼翠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8501.75元及利息20485.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规定另计)。二、被告周宇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冼翠霞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冼翠霞、周宇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31.41元,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归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玉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