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字第8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璋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绍兴市金事达饰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绍兴市金事达饰品有限公司,浙江金事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字第8540号原告韩璋,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225号。法定代表人牛南洁,系总经理。被告绍兴市金事达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金新民,系总经理。被告浙江金事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东湖镇谢家岸头。法定代表人金新民,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璋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韩璋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仕勇审 判 员 陶珊珊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