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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瑛与王文政、张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瑛,王文政,张启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3733号原告吴瑛,女。被告王文政,男。被告张启莲,女,系王文政之妻。。原告吴瑛与被告王文政、张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中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瑛、被告王文政、张启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瑛诉称,2016年2月13日被告张启莲以其子暂无钱装修房子为由,从盘县到红果找到原告并向原告借款,因原告与被告张启莲系同学关系,平时关系也处得好,被告张启莲在原告家住了一晚上,2016年2月13日原告将家中仅有的94600元人民币借给被告张启莲,并送被告张启莲到红果火车站坐车去水城。当时双方讲好借钱只用几天,不要利息。借钱后,原告几次向被告张启莲索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张启莲与其夫王文政于2016年4月22日写下一张向原告借款94600元的借条,借条的内容:“今借到吴瑛人民币玖万肆仟陆佰元整(94600.00),2016年7月22日前还清借款人:王文政张启莲2016年4月22日”。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绝给付。综上所述,被告不讲信誉,将原告的钱借到手后,不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而是有意逃避,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之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46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被告无异议。2、2016年4月22日借条原件一份,拟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张启莲、王文政有异议,是原告吴瑛于2016年4月21日、22日带起人到学校、被告家闹被告,为了不影响学校上课,为了人身安全,后来逼迫二被告才写的借条。3、录音资料(U盘),证明被告于2016年7月22日前还钱。二被告有异议。原告申请证人余某、陈某出庭作证。证人余某的证实:2016年正月初六(公历2016年2月13日),证人到吴瑛家,被告张启莲也到吴瑛家,在吴瑛家吃完饭后,吴瑛叫证人余某帮忙数钱,数得97000元。证人问吴瑛数这么多钱做什么,吴瑛说:借她同学(张启莲)装修房子。后原告将钱递给张启莲,证人问:怎么不写个借条,吴瑛说是同学,有你们在场,写什么借条。二被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陈某的证实:2016年正月初六(公历2016年2月13日),证人到吴瑛家玩,在吴瑛家吃完饭后,证人看到她们(吴瑛、余某)在数钱,后证人余某数的钱就交给张启莲,证人听着数了九万多元,具体是多少钱,证人认不得。二被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被告张启莲辩称,2015年7月20日被告张启莲在职中学习普通话,下午5点钟,被告到原告家,吃完饭后,就谈了当年读书同学的友谊,对孩子的付出,辛苦了一辈子,现在孩子工作了,应该放松一下。原告说:我12月份就退休了,等你(张启莲)放寒假一起到外面去玩。2016年1月10日原告打电话给张启莲,放假没有?张启莲说:放了。原告说把你(张启莲)的身份证号码发在我的手机上好买车票。于2016年1月12日吴瑛、张启莲坐车到达南宁,第二天在南宁玩了一个上午,下午吴瑛说:你(张启莲)的同学不是在南宁打工吗?打电话问一下。张启莲就打电话问同学,张启莲的同学说:南宁工程已经做完,现在和老板在北部湾,你们坐车来北部湾,我来接你们。第二天到达北部湾,车上导游向游客介绍国家开发北部湾,国家在这里有许多优惠政策,还有许多商机,全国有许多人就到这里来。通过几天的了解,原告非常高兴,不但可以做,还可以养生,可惜身上没有带这么多钱,后原告找小方借钱,小方说:我没有钱。前后玩了九天,1月21日就回来了,后来原告怎么投资,被告张启莲就不知道。2月23日早上吴瑛打电话给张启莲,告诉你好消息:“我投资7万元,已返回在我卡上19700元,实际只投资50300元”,当天下午张启莲就赶到吴瑛家。过了几天,吴瑛又打电话告诉张启莲,她(吴瑛)老公又投资7万元,又返回19700元,吴瑛得6000元,共返回45400元,实际只投资94600元。4月21日下午2点钟原告推开被告家门,吴瑛和吴瑛家儿子破口大骂,吴瑛说:你为什么不投资,不是国家项目,而是传销,我被洗脑了,还租房子半年9600元。4月22日上午10点钟,吴瑛姐弟二人来到学校,又是破口大骂,吴瑛说:我是退休的,只要不给我钱,天天来学校闹,给你上不成课。张启莲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把吴瑛家姐弟二人请到被告家协商,吴瑛打电话给黄某,叫黄某到张启莲家,逼着张启莲给钱。后黄某听不下去了,才说:“老三(吴瑛)你听我讲,北部湾我去过两次,你投资的那个项目,要看懂才能做,没有谁逼谁做,取其自愿,如果你不做了,只能请你这位朋友在北部湾有熟人帮忙转让”,吴瑛说:不行,必须在三个月内把钱付清。二被告为了人身安全,不影响学校上课,这样逼迫下才写下借条。被告王文政辩称,问一下原告,原告借钱给张启莲是现金还是转账?原告说张启莲13号在原告家住了一晚上,又说是13号借钱给张启莲,还送张启莲到火车站。钱是打在卡上还是提起现金走的?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收款收据复印件三份。拟用于证明被告装修房子支付的费用。原告有异议,这收款收据是原告借给被告的钱。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短信记录复印件一份,拟用于证明原告每次打电话来就是乱吵乱骂。原告有异议,该证据是假的。被告申请证人王某甲、黄某、吴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乙未出庭。证人王某甲的证实:证人在广西南宁打工,原告和张启莲到南宁玩,张启莲打电话给王某甲,当时证人在北部湾,原告和张启莲就去北部湾,俩人在那玩了几天,证人做饭给她们吃,玩了之后,原告就到工商银行办了张卡。原告回来后又带起她老公一起去北部湾工商银行办了张卡,投资了7万元做生意,吴瑛还打电话跟证人王某甲讲返了19700元,第二次原告的老公也返了19700元,同时吴瑛也返得6000元。原告有异议,被告无异议。证人黄某的证实:吴某(又名吴思锦)打电话给证人黄某,说是吴思锦之姐(吴瑛)被骗,叫黄某过来,黄某到时,听到吴瑛与张启莲在吵,证人听到讲张启莲欠吴瑛的钱,证人黄某就劝双方,后来王文政和张启莲就出具条子(借条)给原告吴瑛。原被告无异议。证人吴某(又名吴思锦)的证实:张启莲差吴瑛的钱,原告向二被告要钱时,说没有钱就发生争吵,后经劝解后,就出具借条给吴瑛,日期是4月22日,欠三个月,三个月到了还没有还钱。后来讲在板桥河边上还钱,说是先给六万,证人吴某也在场,吴瑛不同意,王文政就拿什么21条的条子叫吴瑛签名就给六万,吴瑛不同意签,王文政还说几万块钱是小事情。讲还钱的头一天,证人吴某给王文政打电话,王文政说几万块钱,叫高中福(原告之夫)来拿钱,证人说几万块钱怎么叫高中福来拿呢?王文政说男人好办事点。后来在板桥就没有拿着钱,吴瑛就起诉了。原被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瑛与被告张启莲系同学关系,张启莲与王文政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因钱的问题发生争吵,后打电话叫黄某来,经黄某劝解后,于2016年4月22日被告王文政、张启莲出具借条给原告吴瑛,借条的内容:“今借到吴瑛人民币玖万肆仟陆佰元整(94600.00),2016年7月22日前还清借款人:王文政张启莲2016年4月22日”。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起诉及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申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并有二被告申请的证人黄某、吴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故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王文政、张启莲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文政、张启莲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文政、张启莲主张该借条是原告逼迫写的,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文政、张启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吴瑛借款金人民币94600元。如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被告王文政、张启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5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082.5元由被告王文政、张启莲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吴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王文政、张启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吴瑛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秦中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朝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