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吝喜枝与王治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吝喜枝,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吝喜枝,女,汉族,1948年11月13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王治国,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吝喜枝申请执行王治国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吝喜枝于2016年9月20日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