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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吝喜枝与王治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吝喜枝,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吝喜枝,女,汉族,1948年11月13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王治国,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吝喜枝申请执行王治国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吝喜枝于2016年9月20日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