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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史德萍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史德萍,史德明,长春市博凯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德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文化街一委*组。被执行人史德明,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五委**组。被执行人长春市博凯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滨河乡滨河大街。法定代表人崔兴国。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史德萍、史德明、长春市博凯饲料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国立公证处2016吉长国立证字第59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德萍、史德明、长春市博凯饲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德萍、史德明、长春市博凯饲料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