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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春连与郑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连,郑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042号原告:刘春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江。原告刘春连与被告郑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春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春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欣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