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庞贵志与江西鸿升燃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贵志,江西鸿升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853号原告庞贵志,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鸿升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7428611XC。法定代表人余官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杰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贵志诉被告江西鸿升燃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贵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贵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贵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庞贵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