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张保和、焦作市山阳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张保和,焦作市山阳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负责人胡小焕,主任。被执行人张保和,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和。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张保和、焦作市山阳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