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炫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炫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催1号申请人:珠海市炫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台商化工专区浪湾路珠海中明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楼202房。法定代表人:陈炫通。申请人珠海市炫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126106205的商业承兑汇票(开票日期:贰零壹伍年捌月贰拾柒日,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零贰月贰拾柒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付款人: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珠海市炫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市炫通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巧贤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胡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志涛郑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