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7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闻人熠薇与闻人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人熠薇,闻人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7704号原告:闻人熠薇,女,201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黄家埠镇黄家埠村邵家北河沿东路**号。法定代理人:顾丽亚,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黄家埠镇黄家埠村邵家北河沿东路**号。被告:闻人科,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后蔡家堰**号。原告闻人熠薇与被告闻人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人熠薇的法定代理人顾丽亚、被告闻人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人熠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42000元(自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每月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42000元(自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每月1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每季度3000元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法定代理人顾丽亚抚养教育。自2012年10月1日起,被告每季度初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嗣后,被告只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止的抚养费6000元,之后的抚养费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被告闻人科承认原告闻人熠薇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闻人科支付原告闻人熠薇自2013年4月起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4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闻人科自2016年10月起支付原告闻人熠薇抚养费每季度3000元至原告闻人熠薇独立生活时止,款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闻人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