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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574号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中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俊,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伯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