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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社。被执行人周某,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号。被执行人余某某,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余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黄 勇代理审判员  孟铭原代理审判员  刘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