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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易成国与鲍祥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成国,鲍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易成国,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鲍祥国,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成国与被执行人鲍祥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被执行人鲍祥国银行存款2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且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商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