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成月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1执1057号韩九刚、蒋皓:陈成月与你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0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成月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韩九刚立即赔偿陈成月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1.81元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蒋皓立即赔偿陈成月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60元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韩九刚负担案件受理1000费元,其他诉讼费元,执行费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联系人:王福逊电话:0558-64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122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月,女,195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5303217052,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韩竹园行政村腰庄5号。1395675****被执行人韩九刚,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03187054,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韩老家大队东寨西头1队。1525648****被执行人蒋皓,男,1976年5月8日生,回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05082279,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姜寨村南头91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月与被执行人韩九刚、蒋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成月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韩九刚、蒋皓分别赔偿陈成月各项经济损失23501.81元、5500.60元,韩九刚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皓给付赔偿款5500元,韩九刚给付赔偿款4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李东方审判员王福逊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