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9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任新彦与蒋喜维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彦,蒋喜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723号原告:任新彦。被告:蒋喜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彦与被告蒋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新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喜维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2046022100001600008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新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喜维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8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者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