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国启与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启,蔡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4民初2001号原告孙国启,又名孙老三,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蔡明,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孙国启诉被告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安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启和被告蔡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国启诉称,2007年,被告蔡明从原告处购买土地价值7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蔡明于2014年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但后来被告蔡明拖欠至今推拖不还。为此,现原告孙国启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蔡明偿还原告买地款7600元及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蔡明承担。被告蔡明答辩意见是,不同意偿还原告孙国启的钱,因为原告孙国启欠蔡胜利的水泥款被告已经给原告顶了帐。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国启在正阳县××熊寨街居住。被告蔡明和他人共同在正阳县××熊寨街自建住房,房屋与原告孙国启相邻。因当时宅基地不规整,经与原告孙国启商量,被告蔡明和同时建房的他人与原告孙国启调整了部分土地,被告蔡明应付给原告孙国启购地款约9000元。后来被告蔡明给原告孙国启送了部分建筑用的石子与沙用于顶账后剩余7600元被告蔡明未支付给原告。因原告孙国启欠案外人蔡胜利部分货款,案外人蔡胜利与被告蔡明系亲戚关系,经原、被告商量,被告蔡明愿意将原告孙国启欠案外人蔡胜利的7600元货款偿还用于顶原告孙国启的欠款。后在2014年10月,案外人蔡胜利以原告孙国启未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孙国启随即找到被告蔡明,当时被告蔡明没有支付给原告孙国启现金,给原告孙国启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载明:“证明2007年我欠孙老三买地款柒仟陆佰元整(7600元)用此款顶孙老三欠蔡胜利水泥款已结给蔡胜利结清,证明人蔡明2014年12月7号”。现原告孙国启以被告蔡明未与案外人蔡胜利结清该款为由诉来本院,请求依法解决。另查明,案外人蔡胜利以本案原告孙国启未偿还其货款为由于2014年10月诉来本院,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孙国启偿还案外人蔡胜利货款14544元。该判决生效后,案外人蔡胜利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20日,本案原告孙国启与案外人蔡胜利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蔡胜利同意本案原告孙国启偿还10000元,当天已经履行完毕。上述事实由当事人身份证明、被告蔡明给原告孙国启出具的证明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蔡明和他人在正阳县××熊寨街自建住房,因当时宅基地不规整,经与原告孙国启商量,被告蔡明和同时建房的他人与原告孙国启调整了部分土地,按双方约定,被告蔡明应付给原告孙国启购地款约9000元,后来被告蔡明给原告孙国启送了部分建筑用的石子与沙用于顶账后剩余7600元被告蔡明未支付给原告。后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因原告孙国启当时欠案外人蔡胜利部分货款,案外人蔡胜利与被告蔡明系亲戚关系,被告蔡明愿意将原告孙国启欠案外人蔡胜利的7600元货款偿还用于顶欠原告孙国启的欠款。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被告蔡明应当承担支付给案外人蔡胜利货款的义务。但被告蔡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偿还了欠案外人蔡胜利货款,被告蔡明仍然下欠原告孙国启7600元拖欠至今未偿还,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孙国启诉要求被告蔡明偿还所欠7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孙国启要求被告蔡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孙国启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合同之间约定的有利息,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孙国启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国启柒仟陆佰圆(7600元);二、驳回原告孙国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蔡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