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167号原告: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28号。法定代表人:白家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元,该公司商场管理部副部长。被告:张莺,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中华巷*号*栋***室。原告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719.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860元,原告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占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