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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159号原告:谭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曾某,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