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159号原告:谭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曾某,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谭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