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诉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225号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陈婉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冈市沿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汪丛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君临满城家园10号商住楼23号营业房。负责人:陈姚,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8569元,由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俞海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思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