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徐美花、董学福等与史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花,董学福,董海英,董秀敏,史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586号申请执行人徐美花。申请执行人董学福。申请执行人董海英。申请执行人董秀敏。被执行人史先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美花、董学福、董海英、董秀敏与被执行人史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先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