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玉峰诉耿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耿二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194号原告王玉峰,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被告耿二利,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峰与被告耿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耿二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