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静,李桂英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英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华,李桂英,李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32号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1幢。法定代表人刘壮涛,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英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九龙路366号。法定代表人邓学华。被申请人邓学华,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李桂英,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李静,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英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华、李桂英、李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5000000元),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英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华、李桂英、李静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英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学华、李桂英、李静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