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院核稿庭核稿拟稿打印份数校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居民。被执行人韦某,居民。申请人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自动履行3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枢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