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5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罗书辰与宋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书辰,宋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560号原告罗书辰,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宋雪芳,成年,住登封市。原告罗书辰诉被告宋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书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书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书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书辰承担。审判员  余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