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夏信康与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信康,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夏信康。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焦风顺。申请执行人夏信康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舟劳人仲案字(2016)第00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信康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和经济补偿金共计8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在另案对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颢商务大厦在建工程正评估、拍卖,并对其名下的东港兴北东路房产查封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8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