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谢学萍与江西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学萍,江西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谢学萍,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委托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开发区管委会2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273244-7。负责人纪仁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谢学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8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退回,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谢学萍以被执行人江西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开发区分公司无具体住址且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并表明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后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学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