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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东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东梅,吴建西,周春燕,吉家家(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南街2号电信大楼16层。法定代表人苏永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东梅。被执行人吴建西。被执行人周春燕。被执行人吉家家(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光电基地铼仕达公司4楼。法定代表人吴建西,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梅、吴建西、周春燕、吉家家(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东梅、吴建西、周春燕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吉家家(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鹏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