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长沙金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兴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葛湘梅龙社生周玉志陈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金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兴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葛湘梅,龙社生,周玉志,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陇村合胜组。法定代表人邹庆家,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兴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花坡路139号名都凯旋城4栋1210房。法定代表人葛湘梅。被执行人葛湘梅,女,1964年8月19日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龙社生,男,1965年3月2日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周玉志,男,1964年11月5日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陈琼,女,1969年9月12日生,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