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03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史晓权与周建民、王明尧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权,周建民,王明尧,单延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3**民初417号原告:史晓权。委托代理人谢之然,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建民。(未到庭)被告:王明尧。被告:单延富。原告史晓权与被告周建民、王明尧、单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晓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晓权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