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远建与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远建,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31号原告廖远建,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林,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远建诉被告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远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小林价值14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远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小林价值14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廖远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恒大绿洲二期3幢第22层1-22-125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3)房预售证第169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间由原告廖远建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