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1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8月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3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增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