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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海龙诉王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 案号 (2016)辽0124民 初1693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赵海龙,男。 被告 被告:王苗,男。 诉 辩 主 张 原告 诉称 赵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车辆贬值70000.00元,停运损失45000.00元,保险费增加损失6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我聘用的夜班司机,2016年5月16日下午7时30分钟,被告驾驶辽GA2XXX货车在铁岭县某某镇某某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忽视交通安全,侧翻入右侧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苗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侵权人)辩称 □侵权事实不实 □责任认定不当 □适用城镇标准不当 □财产损失不合理 □被抚养人情况不实 □对鉴定有异议 □误工费不实 □医疗费不实 □护理费不实 □交通费不实 □抚慰金有异议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 其他 原告车辆超载改型是事故的原因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侵权事实不实 □责任认定不当 □适用城镇标准不当 □财产损失不合理 □被抚养人情况不实 □对鉴定有异议 □误工费不实 □医疗费不实 □护理费不实 □交通费不实 □抚慰金有异议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不承担保险责任 □交强险减免范围 □商业险减免范围 □ 第三人 述称 查 明 事 实 事故 概况 时间:2016年5月16日下午7时30分钟 地点:铁岭县某某镇某某村公路 当事方:王苗 肇事车辆:辽GA2XXX货车 交警认 定结果 王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 情况 受害情况:车辆损坏、18.5天停运。 其他赔 偿权利 人情况 财产损失:无 医疗费:无 护理费:无 停运损失: 28,800.00元(1600.00元/天×18天) 已受偿情况:无 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类型: 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其他必要情况:本院委托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赵海龙的停运损失进行评做,认证中心于2016年9月7日出具法价鉴【2016】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确定鉴定标的于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元)” 本 院 认 为 根据民法通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雇员王苗对雇主赵海龙享有获取雇佣劳动报酬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安全从事雇佣劳动生产活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过错责任。从交警队认定王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来看,被告王苗的过错是明显的,因此王苗应对原告赵海龙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雇员的职务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再鉴于雇员与雇主的地位和经济能力差异,雇员对雇主的财产损害只可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王苗对赵海龙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赵海龙的停运损失为28,800.00元(1600.00元/天×18天),故被告王苗应赔偿原告赵海龙车辆停运损失5,760.00元(28,800.00元×20%)。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增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苗主张原告车辆存在超载、改型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并提供照片证明,但该照片系车辆之前运石块的照片,并不是事故发生时运输沙子的照片,不能证明当时车辆情况。被告另提供某某乡公安派出所证明,但该证明不足以否定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更具权威性,故本院在认定事故责任方面采信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王苗赔偿原告赵海龙车辆停运损失5,760.00元(28,800.00元×20%);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00元,减半收取553.00元,由原告赵海龙负担442.4元,被告王苗负担110.6元。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