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6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民初1442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被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抚养儿子付某甲;3、要求依法分割下列夫妻共同财产:湘乐镇街道两间门面房(价值约20万),宁县县城腾达市场上下两间门面房(约20万),西峰市直机关南区家属楼一套(约65万),吉利家庭轿车一辆。4、债务40万要求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5日在宁县盘克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8月21日生育大儿子付某甲,2006年2月21日生育小儿子付某乙,现两孩子都在西峰上学。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破口大骂,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下,于2011年11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后撤诉。但被告对原告的辱骂从未停止过。2012年8月,原告工作调到了瓦斜初中,周末原告回到家里,被告无事生非,破口大骂,为了躲避被告的辱骂,原告经常不回家,已分居两年有余。同时,原告为了装修西峰的房子,买车、种树,现负债累累。原告经多方劝说被告帮助原告度过经济难关,但被告不听劝说,还无理取闹。武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不管被告及孩子的生活,近几年节假日不回家,自2015年10月份,原告就未回过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辱骂自己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认为原告不照顾孩子及自己的生活时,她骂过原告,并没有经常辱骂。原告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认为其夫妻已分居两年有余,被告认为原告自2015年10月份至今未回过家,双方说法不一致,故法庭无法认可分居时间。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孩子。目前原被告之间出现了一定的感情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诉讼中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只要原告能摒弃前嫌,珍惜以往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被告也能以真诚的态度消除隔阂,改变以往的性格习惯,与原告共度经济上的难关,夫妻关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付某某与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谈天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