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5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宇文义与沧县龙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文义,沧县龙丰食品有限公司,宇文义,沧县龙丰食品有限公司,宇文义,沧县龙丰食品有限公司,宇文义,沧县龙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335号原告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沧县龙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崔儿庄镇李韩店村。法定代表人李朝龙。原告宇文义诉被告沧县龙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宇文义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文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怡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