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在稳与聂代云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在稳,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聂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209号申请执行人:谭在稳,男,汉族,11973年11月28日是那个,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200-8。法定代理人:聂代云,董事长。被执行人:聂代云,男,汉族,1950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在稳与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聂代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