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建刚与常存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刚,常存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146号原告刘建刚。委托代理人李忠新,系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常存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刚诉被告常存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存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刚撤回对被告常存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张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