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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建刚与常存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刚,常存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146号原告刘建刚。委托代理人李忠新,系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常存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刚诉被告常存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存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刚撤回对被告常存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张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