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9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孟与张金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孟三,张金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9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孟三被执行人:张金亭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亭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