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892号原告:钱某,女,汉族,1988年8月1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秦 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韵秋 来源:百度搜索“”